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72民初776号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妃甸港矿石码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凤舞
审判员 马吉海
审判员 王会然
书记员 庞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