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954号
申请人: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冯仲武。
申请人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44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98063.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尚广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