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7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水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嵘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臧家家,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山东水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嵘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臧家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鲁078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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