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秀、某某、某某、某某、青海秦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险纠纷

执行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3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202民初81号******
原告:XX秀,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1日。******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2日。******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26日。******
原告:***,女,汉族,生于1928年6月26。******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秦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秀、***、***、***、青海秦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XX秀、***、***、***、青海秦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秀、***、***、***、青海秦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XX秀、***、***、***、青海秦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富海******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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