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1686号
原告: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果光宝,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1元,减半收取47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