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1781号
申请人:***,男,194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王春红,女,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与***、王春红、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红、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红、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