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1执恢1008号
申请执行人鞍钢矿山附属企业公司大连甘井子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亚细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鞍钢矿山附属企业公司大连甘井子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亚细亚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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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