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8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润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吉里**。
法定代表人:孝润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选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大连润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润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1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承包案涉工程并施工完毕,并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结算文件及价款数额。二审中,上诉人提出能够提交结算协议、施工图纸等新证据,以进一步证实其诉请依据的相关事实。鉴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且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本案被上诉人系公告送达,因此,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查清案件事实,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1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润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季烨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