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1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原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原告:**,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原告:**财,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原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原告:***,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告:大连金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大杨路10-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71581228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财、***、***、***、***、***、***与被告大连金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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