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仙人洞镇四道沟村半截沟屯。
法定代表人:台玉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振华,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大连北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隋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隋振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预交);上诉人大连北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姝丽
审判员 缪 明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