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1811号
原告:大连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