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民终1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妍红,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光,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12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上诉人铁光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586号裁定书,对铁光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但并未告知铁光公司上诉的权利。同时,该裁定是否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上述问题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应仔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银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12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厦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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