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系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龙翔花园23A-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龙翔花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120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减少诉讼成本,争议事项另行诉讼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军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裴好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