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皇民二初字第03356号
原告沈阳金飞马涂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梦鸿,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7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飞马涂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金飞马涂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原告沈阳金飞马涂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年芳芳
审 判 员 佟 玲
人民陪审员 金明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