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延边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610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丰乐镇。

被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春兴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勋波

人民陪审员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谢兆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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