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财保42号
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温岭支行营业部(账号33×××88)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查封担保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车(车牌号:皖N×××××、湘A×××××、皖N×××××、皖N×××××、皖N×××××)、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N×××××、皖N×××××、皖N×××××)、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温岭支行营业部(账号33×××88)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车(车牌号:皖N×××××、湘A×××××、皖N×××××、皖N×××××、皖N×××××)、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N×××××、皖N×××××、皖N×××××)、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华祥
审 判 员 李庆康
审 判 员 谢宝平
法官助理 王萍萍
书 记 员 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