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湖滨阁**。
法定代表人:吴连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第**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曙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国强,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欢,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锐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程德,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盈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原公司)、陶国强、邵欢、***、杭州锐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禾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1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腾盈公司上诉请求: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标的未达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规定应由腾盈公司的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金原公司与腾盈公司签订的两份《担保协议书(额度)》第十一条均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乙方即金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并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腾盈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审理的理由违反有效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志洪
审判员 沈瑞敏
审判员 蔡雅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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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