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29民初68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山东省营南县居民,住该村。系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营南县居民,住该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弄***号甲。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住该村。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村民,现住凯里市。
原告***诉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