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金刚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31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沈阳**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给付沈阳市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0120元,分期给付2020年11月20日前付424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付86120元,如被告在2022年3月30日前未能将上述工程款全额支付完毕,需以10086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的剩余执行款433210.82元冻结、扣划至本院,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海滨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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