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27744号
原告:***。
被告:泰兴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2018年4月9日,原告**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尚静
人民陪审员*平静
人民陪审员杨明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