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财保21号
申请人:泰兴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莺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兴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为此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兴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李玉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婷
书记员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