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35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52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鸿德威军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三号3号楼1180A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602201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德威军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2月22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鸿德威军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60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保证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0元,由被告负担。
因北京鸿德威军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撤回申请。2021年8月18日,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9月7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结果,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