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6民初223号
原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52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