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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0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诺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何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正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某,汉族,吕梁市***人,住吕梁市***。
被执行人:王某,汉族,吕梁市***人,住吕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正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杜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诺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借款本金9587209.2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7.2%加收50%支付从2015年6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山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587209.25元及利息承担1000000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910元由被执行人***正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杜某、王某承担,执行费80761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杜某、王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3520411.81元或查封、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80761元或查封、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白毅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