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厂区(包钢天龙建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佰贺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杭盖北路中联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佰贺元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正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20)内0203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1656089.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624.5元、执行费19167元。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2月22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本院已扣划回67996元。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房屋,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余额不足,公积金、房屋、车辆查询无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1588093.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624.5元、执行费191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莉莉
审判员 王兴文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