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5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厂区(包钢天龙建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晓缨,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景彩梅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内02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167126.3元,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5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公积金,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文
审判员  包莉莉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唐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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