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北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5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村广建大厦504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86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5,681.9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68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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