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2208号之三
原告:河北建创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罗庄镇西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仁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83号长安万达广场01**2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河北建创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仁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建创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创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7.97元,由原告河北建创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