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27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11038号之一
原告:重庆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7862XW。
法定代表人:李伍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厚华,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魏武大道与新东街交叉口瑞福苑小区5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596413278。
法定代表人:范建伟,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重庆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平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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