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3民初2362号
申请人: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白崖村。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市麦积区司法局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刘坪村***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80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8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一份(保单号:PZPP201862010916000038)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华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不足680000.00元时,查封被申请人***车号为甘ED53**、甘EM10**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