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8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意家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号湖南广发隆平高科技园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文艳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明君。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意家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酬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合计822525.2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