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3执457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泸州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民终492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州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63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