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4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09号智通广场1#商业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彭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218号之一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指令寻乌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反诉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受理了被上诉人陈华明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乌县国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陈华明赔偿上诉人损失等诉讼请求。上诉人的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原审法院以反诉与原审被告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乌县国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无关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文科
审 判 员  姜昊昂
审 判 员  何树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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