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4976号
原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大连白云山庄疗养院,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华泰街**/div>
法定代表人史才锡。
原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大连白云山庄疗养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