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1495号
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78283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华然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