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1495号 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78283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华然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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