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马鞍山建设委员会 2008-09-14 12:20:43

 

(1985年10月2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马政〔1985〕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85〕56号和省委办公厅〔1983〕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基本建设的真实记录。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材料的总称。它是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城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包括部属、省属单位以及驻马军事部门)都应从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整体利益出发,做好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管理、归档和报送工作,以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机构与任务

第四条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为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

第五条 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我市需要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收集城市建设方面的资料并开展利用;掌握城市建设动态,整理和汇编有关资料;指导县、区、局及各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并参加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城市建设各有关专业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室或组),负责本专业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区、县、局基建部门应确定熟悉业务的同志,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城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保管工作,并对下属单位城建档案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八条 基建部门必须做好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把城建档案纳入科技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市城建档案馆收档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均应向市城建档案馆集中归档一套。具体范围和内容如下:
1
、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厂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图、现状图、说明书、模型、为规划而收集的现状分析资料、审批文件以及反映我市规划建设历史的总结性文字材料等。
2
、为进行城市规划所需的自然、经济、人口、历史沿革、地名、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矿产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文字材料及图纸、图表、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基础资料。
3
、城市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以及建设土地的划拨征用、核发建筑执照和管线执照的有关审批文件和房屋图纸档案。
4
、测绘、勘察档案。各级三角网控制和水准点控制的计算成果及网点分布图;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航空测量和工程测量的成果;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图纸、文字说明等。
5
、市政工程档案。城市道路、桥涵、明渠、水闸、泵站、污水处理、防洪设施、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工程竣工图及全市性排水管网图以及全市路灯专用杆线路图。
6
、慈湖河、雨山河纵横断面图及治理方案等工程档案。
7
、公用事业档案。城市水源工程,自来水厂厂内工程。蓄水池、增压站、煤气气柜、调压站等工程竣工图纸,全市供水、供气管网图及有关文字资料;公共汽车线路、停车场、邮电、广播、电视机构的土建工程,如:电报大楼、电台微波站、长话枢纽工程以及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架空线路竣工图;电厂、变电所等供电系统的土建工程、高压低压输电线路等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文字资料。
8
、环境保护档案。全市性及局部地区的有关大气、水质和噪音等环境监测数据。厂矿、企事业单位对环境影响的报告或资料,以及环境治理、环境质量评价方面的有关图纸及文字材料。
9
、工业、民用建筑档案。住宅、公寓、医院、商场、电影院、图书馆、办公楼等社会性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全市性储备仓库、货栈、堆场、油库等设计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和有关文字资料。
10
、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古建筑、纪念碑、纪念堂、城市雕塑、采石、雨山湖公园总体布置、公园及公共场所的园林建筑、城市自然山林、苗圃、行道树、公共绿化工程等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有关文字资料。
11
、人防工程档案、图纸和文字材料。
12
、交通运输工程档案。火车站站区总体布置、仓库,马钢及其它企业单位所属厂站分布位置、铁道线路,港区陆域和水域总体布置、码头、仓库,长途汽车运输的站、场、线路等规划设计及竣工图。
13
、抗震工程档案。对需要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水库、桥梁等工程的检查鉴定意见以及提出的抗震加固设计图纸、计算书和竣工图。
14
、城市建筑科研资料、城市建设重要业务会议资料以及城市建设照片、录像、录音等。

第十条 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专业部门,应根据上述范围和内容,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档案。城建档案必须内容完整,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按工程项目整理成册,注明密级,并由主管的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竣工图的编报

第十一条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和各种地下管线以及计划外工程,无论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签订施工合同的内容,待工程结束时提交验收。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银行不予结算,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验收。验收后的竣工图除建设单位自留外,必须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份。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工程竣工图的编报。凡是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和地下工程(包括部属、省属单位及驻马军事部门),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执照时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竣工图保证金,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交纳3%,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再按2%交纳,但最高限额不超过4万元,否则城市规划部门不签发施工执照(市城建档案馆在市建设银行开立竣工图保证金帐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各类工程档案报送期限为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对按时按质报送竣工图的单位,市城建档案馆应立即通知建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对逾期不报送竣工图的单位,由市城建档案馆同时通知单位和建行,每天扣除其保证金的千分之五;逾期六十天仍不报送的,应全部扣除其保证金。对报送竣工图不完整的单位,市城建档案馆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补充或修改,并督促其在限期内完成。所扣的保证金,用于补测补绘的费用支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竣工图内容附目录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验收负责人签字,规划部门审批工程位置的有关文件、总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全套工程竣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各使用单位、主管机关应积极做好补测、补绘工作,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的图物相符,完整正确,并根据归档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份。

第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及有关部门的协议报送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准确,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利保密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应尽快编制出适合本专业使用的、科学的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提供利用,以发挥城建档案的效益。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机要保密单位,查阅和利用城建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在保管或提供利用时,应参照原报送单位所确定的密级和保管期限进行。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的经费由城市维护费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形成和报送档案的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勘测、环保和科研方面的资料在任务完成后,由工作单位报送归档;核拨、征用土地和建筑执照的技术文件材料及年度性的技术图纸、统计资料等原则上于第二年一季度内由管理部门报送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要成为城市建设信息储存的中心,收集和交流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情报,使之充分发挥信息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并将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建档案馆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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