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临沂建设网 2008-09-10 15:37:35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及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部署,促进依法经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鼓励市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市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取得《市外建筑业企业进临施工备案证》以下简称《进临施工备案证》后方可进临参加工程施工活动。凡未经备案进临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退出临沂市建筑市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二、初次进临建筑业企业应当针对拟投标工程项目提出进临施工项目备案申请,进临的市外的建筑业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备案项目竣工综合评价合格后,凭原发证《进临施工备案证》并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三、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在临承揽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后,须于15日内到临沂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经营手册核准登记。
    四、市外进临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市外进临企业在临施工要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内设机构设置符合经营管理需要,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凡发生补充或变更的应在补充或变更后的15天内办理补充及变更手续。
    五、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制度,凡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须在市政府政务大厅银行专用账户预存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验明存款凭证后并以此作为进临备案申请的要件之一,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须支取预存保证金的,须在一个月内补足到规定数额,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时,凭市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将预存金额全部提取。
   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标准: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30万元,其他企业5-20万元。
    六、每年4-6月份为市外进临企业年度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参照《临沂市建设类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临建发[2006]85号)及市外进临建筑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标准(附件二),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经整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备案机关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核的《进临施工备案证》自行失效。
    七、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开展建设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检查情况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检查的重点包括工程项目总包、分包登记,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务合同、劳务工资发放情况等,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现场存放相关资料备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八、凡在市场检查中查实市外进临备案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暂扣、吊销《进临施工备案证》,退出临沂建设市场等处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市外进临企业年度考核的依据。
以上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望各县(区)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外来企业备案后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要件
          2、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标准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加强  外地建筑业企业  管理                         
  临沂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1:
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要件

1、《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驻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
3、依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划分,省外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不良记录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以及外出施工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进临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临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5、驻临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机构负责人及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
    驻临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驻临企业自有劳务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技术工人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
    7、企业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8、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9、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证明;
    10、企业注册地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基本信息(电子邮件)。











附件2:
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标准

1、凡达到备案条件和年度考核要求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
    2、凡基本达到备案条件或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不履行合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或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年内被处以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三类人员”即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数量要求;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四级(含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质量监督机构给予两次(不含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因工程质量问题两次责令(不含两次)以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且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现场项目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的;未监督或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务用工合同的;现场操作工人技能上岗证持证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未按照通知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会议的;
    3、凡达不到备案条件或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备案机关将注销其《市外建筑业企业进临备案证》: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事件;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或两年基本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在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施工的;
非法使用包工头或零散用工的;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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