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来源:临沂建设网 2008-09-10 14:47:23
兰山、罗庄、河东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施工企业: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保证“蓝天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临政办发[2003]37号《关于在我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意见》和市政府临政发[2004]8号《关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公告》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驻临沂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施工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落实到位。
二、自2004年2月20日起,东至河东区九曲镇东侧胶新铁路,西至京沪高速公路,南至罗庄区罗庄办事处与盛庄办事处辖区边界,北至兰山区南坊青年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一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改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对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须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
三、对上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排架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筒)结构及其混凝土基础工程;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工程;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一次浇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其它现浇混凝土工程。
四、在上述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不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合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准开工建设。
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七、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七、质监、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督、监理职责,把好关口,对拒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拒绝在质监、监理资料上签字。
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加大对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的力度,以推动预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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