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山东人事信息网 2008-09-08 17:22:12

鲁人发〔2002〕38号

各市人事局:

为加强对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印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操作办法(试行)》(人考中心函〔2001〕40号),我们在总结多年来人事考试工作情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进行了认真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人事部对人事考试工作的要求和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考试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其考试中心负责,按照不同考试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人事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考试中心要区分不同考试,积极协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市在考试期间,必须指定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各市考试值班电话应于考试前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第八条各考区在考试组织过程中,出现失密、泄密以及其它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范围,等候处理意见。

第九条各级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

第十条各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10天下发考试通知或发布考试公告。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名条件及报名组织方式等。

第十一条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为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的报考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报考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和各类考试政策规定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经审查同意后,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十三条报名结束后,各市应按“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对报名信息进行处理,及时统计上报报考人员情况、有关订单及数据。

第十四条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准考证分别由省、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核发。

第十五条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及时、明确地向报考人员公布领发准考证的方式、时间、地点及考试成绩查询、颁发合格证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六条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报名情况设置考区或考点。考点要设在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非经省人事考试中心批准,不得在县(市)以下设考点。

第十七条考点门口应有“全国××考试××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各考场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等。

第十八条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个考场设监考2人,一般应1男1女。各考点应配备试卷保管、后勤、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

第二十条考点、考场布置完毕,考试组织部门在考前要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即行封闭,等待考试;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并在考场清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至少开考60分钟后方可退场。

第二十三条应考人员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或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

第二十四条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或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二十七条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二十九条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必须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第三十条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及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试卷的运送、交接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试卷必须由专人负责运送、交接、保管。试卷在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三条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报告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试卷存放库(室)须持专门证件方可进出,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地。

第三十五条考前各市保存试卷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除外),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30分钟。考试结束,各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送交指定人员验收。各考区在考试结束2天之内派专人、专车将试卷送达省人事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三十六条试卷评阅完毕前,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值班保管试卷。

第三十七条试卷评阅完毕后,属省评阅的试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集中保存。负责集中保存试卷的人员不得擅自复印试卷;不得擅自将试卷、标答和考试成绩外传;不得向外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事项;不得擅自复评试卷。考试结束后六个月,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试卷进行监督销毁。

第七章评卷与登分

第三十八条评卷、登分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或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在评卷工作中,应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九条评卷必须由与所评试卷相关专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各科目的评卷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条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应由评卷领导小组与考试主管部门联系,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要选择环境良好、外界干扰少的场所进行评卷,并严格执行保密措施,明确评卷(机读)各个岗位职责和人员。评卷场所要设立试卷保管室,并配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四十二条在机器评卷和录入考试成绩时,必须2人一组,录入2遍校核,以确保无误。考试成绩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其他人为破坏。

第四十三条涉及评卷的计算机工作室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录入人员不得携带软盘进出工作室。与评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室。

第四十四条人工评卷

1、人工评卷时应按题型分为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2、各题型评卷组要在正确理解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试评并制定具体的评卷办法和步骤后,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3、评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圆珠笔评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抹;如须改动时,应经评卷组长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改动。

4、人工评卷时须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双方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试卷保管人员应根据评卷进度,对试卷袋统一拆封,并编写保密号。

5、评卷中,一律采用给分制,即各题均应标记采分点得分数,不标记扣除分数。每评完一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数,并签署评卷人姓名。

6、全卷评完合分时,首先应对各题型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各题型得分填入卷首相应栏目内,然后合计卷首各题型得分,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目内签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数。如发现题目计分有误时,应与原评卷人联合签名改正分数。

7、各评卷组应安排专人做好复查工作(复查试卷不应少于试卷总数的20%),如发现有错评、漏评、计分错误或评分不当需要作更改的答卷,应与原评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共同在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能统一,应由评卷领导小组处理或授权处理。

8、评卷时,评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根据异常试卷认定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将违纪试卷情况如实填入评卷登记表内,同时向评卷组长报告。

9、评卷组长要在评卷工作结束前,组织专人对异常试卷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填入评卷登记表内。

10、评卷中不得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1、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评卷

1、计算机评卷前,应设立机读监督员对计算机评卷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和计算机病毒防犯工作,并对评卷软件试运行后,方可正式开始评卷。拆封答题卡袋时应与机读监督员共同进行,认真核对每个考场的答题卡数量,然后再对答题卡进行机读。

2、在计算机评卷过程中,要按考场认真检查读入信息是否与答题卡袋记录相符(包括缺考考生信息),并须对答题卡进行复读,以核准所读成绩和防止漏读。

3、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内容。机房的铅笔、橡皮应有专人保管。对影响计算机评卷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或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时,须经评卷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应有2人以上在场进行处理。答题卡复制后应注明“已复制”字样,并留存备查。

4、对评卷软件、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如发现评卷软件或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考试中心或专业主管部门反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5、计算机评卷组应及时填写工作记录,每天做好数据资料备份,并按规定妥善保管。评卷完毕后应将成绩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密封后,交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六条登分

1、登分与评卷工作必须在人员和场地上严格分开,并指定专人组成登分组。

2、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按照卷面原始分和统一的要求、程序进行登录,录入人员不得改动卷面分数。

3、登分前,登分组工作人员要对试卷各题得分和试卷总分进行核对,并对全袋试卷数量、考场情况记录单及考场编号核对无误(如发现评卷、计分或合分有错误,应送评卷组长按规定程序修改、签字)后,才能拆除装订线,逐袋登分。

4、如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其主观性试题部分的评卷及登分工作按“人工评卷”及登分要求进行,分数合成(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分数的合成)工作按具体操作要求进行。

5、登分人员应将各考场应考人员姓名和分数如实填入成绩登记表相应栏目内。对有考场违纪记录和认定违纪的试卷应认真核对考场情况记录单或评卷登记表的记录,并按“成绩无效”登入“违纪处理成绩”栏内。

6、实行机读的,对违纪考生要在其答题卡“违纪标识”栏目进行填涂,登录分数和记录字迹要清楚、工整。

7、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应由复核人在登分表复核人栏目中签署姓名;发现不符的,应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由复核人和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8、计算机录入考试成绩必须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实行异人异机复录校核制度,发现不符的,应由登分组长组织人员及时纠正。每天的录入结果都应备份并打印出来,标明日期,由登分组长签字,与工作记录一并保存。如对有关内容修改,应在计算机和机读工作记录中详细记载修改前后的内容,由修改人与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9、每袋试卷分数登录完毕,应随时将答题卷(答题卡或答题纸)放入原袋。试卷袋、答题卡袋、答题纸袋、考场情况记录单、评卷登记表和信息软盘、计算机工作记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保存。

10、登分组要有专人领送保管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评卷登记表和信息软盘,并对其安全、保密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

第八章查卷

第四十七条查卷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

第四十八条应考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申请查卷。应考人员申请查卷,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填写《查卷申请表》,并交纳查卷费后方可查卷。各市所汇总的《查卷申请表》,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后40天内送达省人事考试中心。

第四十九条查卷是指对查卷申请人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岐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不得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第五十条查卷中如发现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查卷申请人,同时退还考生查卷费。

第五十一条查卷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卷工作人员索取试卷和评卷标准。

第五十二条查卷工作结束后,查卷工作人员须将查卷结果填写在查卷申请表上。

第五十三条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评阅的试卷,对查卷申请须自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九章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证书发放程序

1、各市考试机构和省直各部门根据合格人员名单文件通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证书。

2、办理资格证书时,须携带合格人员准考证、与准考证上同底版的照片、专业技术考试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证书加盖钢印,专业技术考试登记表加盖红章(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证书管理办法

1、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根据人事部规定和我省办理证书的实际需要,办理证书时,须交纳证书工本费。

2、如证书丢失、申请补发,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报纸、存档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省人事考试中心核实后,集中报人事部申请补发。补发证书要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章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十六条主考职责

1、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2、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3、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和监考要求,负责组织考务操作培训。

4、汇总该考点考试的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5、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考区主任直至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告。

6、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与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负责该考区考试的考试中心报告。

7、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不得将试卷与答题纸混装、错装。

8、考试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意外事件者,要追究责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五十七条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必须配带监考标志。在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等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2、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在检查本考场考试的专业、科目或级别、试卷份数是否正确后分发试卷。

3、发卷后,监考人员必须提醒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单位。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根据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应考人员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与应考人员及其试卷填写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座位序号排列表并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4、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应考人员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应考人员私下交谈。

5、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对影响他人考试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6、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得固定站在应考人员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

7、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8、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9、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10、有权制止任何人将本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确保本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无丢失。

11、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试卷进行清点,在检查无误后,将全部已答和未答试卷(答题纸)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空白试卷附在其后,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后)一并放入试卷袋内。使用答题卡的,将本考场全部答题卡(含缺考人员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好,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后)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如同时使用答题纸和答题卡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应分别装封或装入答题卡袋内。

12、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经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密封。

第五十八条巡视人员职责

1、巡视人员在巡视时,必须配带巡视标志。

2、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各项规定,并督促巡考地区严格贯彻执行。

3、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视地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4、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

5、巡视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6、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考试主管部门。

7、巡视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

8、巡视人员应了解所巡视考区的整个考试情况,并对抽查的考点、考场情况作如实记录。

9、巡视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视的全面情况如实向委派单位汇报。

第五十九条考试值班人员

1、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本单位的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值班职责。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熟悉考试业务,熟悉考试值班所涉及的考试专业的具体操作情况和要求。

3、考试值班应从考试前一天19时起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止。

4、在值班时,值班人员应保证2人以上,并实施24小时不间断值班。

5、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场所。

6、考试值班必须建立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严格填写值班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

7、遇重大问题或上级下达重要指示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按领导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六十条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2、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的;

4、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号上参加考试的;

5、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

1、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3、携带、传递答案、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4、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5、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外,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备案,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在考区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准参加人事考试。

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2、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

3、偷换试卷的;

4、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六十三条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及三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命题规则

第六十四条命题工作属于保密工作,参与命题的人员要履行保密职责,签署保密保证书。

第六十五条命题人员的身份、工作地点对外保密。命题人员入闱工作期间,不准请假,不准会客,不准与外界通信联系。确需联系时,须经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在场。

第六十六条入闱期间活动均须两人以上集体行动,离开工作室应向领导报告,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离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命题的有关事宜。

第六十七条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六十八条命题期间参加命题工作人员要服从带队领导,遵守入闱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保密要求

第六十九条根据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人事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秘密级事项:命题、评卷、登分、录入工作的情况,人员名单、工作地点;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及统计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各级考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上述密级范围,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泄密。

第七十条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存档。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各市人事局可依据本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由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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