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鲁人字第26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各市地县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深化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造人才合理流动、各展所长的社会条件,实现“科教兴鲁”的战略方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党政群机关和全民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自愿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承包、领办、租赁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乡镇企业,创办股份、联营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进行科技开发、技术贸易、技术服务,被“三资”企业招聘或自谋职业的,允许辞职。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允许辞职: 1 .有关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服务期、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未满的; 2 .参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科技攻关项目尚未完成的。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辞职后对工作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3 .从事涉及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 4 .经组织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求辞职,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辞职的,须填写《辞职审批表》(表式见附件一),一式五份,审批机关、原单位、本人及本人档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一份。并由审批机关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表式见附件二)。 被批准辞职的人员,无论有无接收单位,其人事档案应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批准辞职之后一个月内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便妥善保管。 四、单位与要求辞职人员发生争议,先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仍有争议,可向同级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申请辞职人员在待批期间,应服从所在单位的领导,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准予辞职人员,须妥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工具、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 六、辞职人员可以凭辞职证明与所去服务的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由双方商定。辞职人员到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经市地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可按原工作身份接收,工龄连续计算。 七、准予辞职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不满一周年的,不予发给,辞职人员如被重新录用,须将领取的辞职补助金如数交给录用单位。否则,工龄自重新录用之日算起。 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3号文已办理辞职手续的,补助金可按本文规定予以补发。 八、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九、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申请辞职而未被批准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不得影响提职晋级和正常使用。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局
一九九零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
发文日期:9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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