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问题的复函

来源: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2008-09-05 08:24:34
粤财综函[2005]15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建价函[2005]25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凡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省、市、县级分成的收费收入,在省分成管理政策未调整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为此,工程定额测定费缴交仍应执行(粤建价字[2001]11号)文的有关规定,按应收到工程定额测定费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指定账户,纳入预算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