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扣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报
鲁建管质安字〔2006〕7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自文件下发后15日内报省建管局和威海市建管处各一份。省建管局将会同威海市建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如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处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5〕19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鲁建管质安字〔2006〕4号)中有关要求,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建议报告省建管局,省建管局将及时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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