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通知要求,进行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二份,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需提供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发票、体现缴费单位和人员名单)、人事代理合同(体现单位和人员名单)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结业证原件)。
7、申报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除资格证书原件,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单订一份,其它材料需按序号依次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一并上报。
三、申报方式
1、申请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建设部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59.108.231.46/CostRefer/employee/login.aspx?AcceptsCookies=yes)进行网上申报;
2、网上申报注册,申请人登陆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按照网上各项注册要求,将个人基本数据输入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确认无误并点击左侧菜单“初始注册上报”;
3、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登记、汇总,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直部门和单位报送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说明及要求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单位类别”栏,需填写“有造价咨询资质”并在相应位置填写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号或“无造价咨询资质”;
2、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由申请注册单位核准并出具;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省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内加盖“已申报注册”字样后退还各市主管部门经办或申报人;
4、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请的个人用户名和登陆密码,申请人务必牢记,今后在办理变更、延续等业务时仍需使用该用户名和登陆密码才能登陆系统。
5、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相关材料齐全有效,手续完备,材料装订整齐。《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使用说明》可直接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遇有网络问题请致电010-88370110或63712592;
五、申报时间及其它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
2、在报送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执业印章费88元、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费800元,共计938元。
注册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57号
邮 编:250001
附表: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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