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湛江市建设局
依据湛府〔2006〕4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受市物价局委托(湛价函〔2006〕114号),我局将向市区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征混凝土销售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混凝土销售价格调节基金按1元/M3计征。
二、征收时间:
从2006年8月1日起计征。
三、征收办法:
1、征收的数量主要是根据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月度报表提供的销售数量计征,生产企业提供的报表还必须分别标明各项工程的名称及供应数量;
2、以每月征收一次计算,每半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各生产企业的供货发票进行核查,与报表数目不相符的按核查的数目补足征收;
3、生产企业的报表以月度为计算单位,上一个月的报表必须在下一月的5号前向散装办报出。基金的征收时间在每月中旬办理,对逾期不缴纳价格基金的企业,将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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