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建发[2007]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建设部将于今年11月中旬到我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为迎接建设部的检查,省建设厅、市建委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再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为做好迎接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委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检查和抽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迎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本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抽查的迎检工作由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负责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行为检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检查。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针对我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进行。以在建工程为主,包括住宅、厂房、公共建筑、市政桥梁等工程。
三、具体检查内容
(一)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情况,包括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措施,组织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质量隐患整改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等问题依法处理的情况;
(二)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重点检查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市政桥梁等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执行强制性标准及落实建筑节能设计的情况;
(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五)《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六)《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七)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其他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五、迎检工作安排
迎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
从即日起,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检测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按有关文件(建办执函[2007]299号、粤建管函[2007]250号、穗建筑[2007]420号)和本次检查要求,对所辖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30日前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筑工地由该工地质量监督员负责督促、检查、落实自查工作的开展。
(二)全面抽查和复查阶段。
10月8日始,由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不良质量行为和较严重实体质量问题并且不认真执行整改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广州市建委。
(三)省建设厅、广州市建委组织督查阶段。
具体督查时间按省建设厅、广州市建委通知。
检查用表统一采用建设部检查用表(见附件)。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各项迎检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督促和落实,确保有关人员参与。
(二)迎检与检查期间,各单位必须整理好有关文件资料备检。我局抽检期间,受检工地的建设单位代表、项目总监,项目部项目经理、质安员、资料员等主要人员必须在场;省建设厅、广州市建委组织督查和建设部检查期间,受检工地的有关人员必须全部到位,以配合检查工作。
(三)工程监督执法检查结束后,广州市建委和我局将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质量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个人)及工程项目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录入有关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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