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禹区建设局 2008-08-27 09:55:2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现将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的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业主单位应负责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从即日起未办理该证的工地一律不得开展建筑垃圾的排放和运输工作。我区已成立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实施管理,该所暂设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容环卫科内。排放(受纳)证的办理办法详见《关于正式受理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证的函》(番市政函[2006]225号)(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的通知》,建设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落实好项目管理责任:
(一)根据“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雇用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按规定设置洗车槽和洗车设施,并安排专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管,对没有《准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坚决不准进入工地,对不密闭运输、未冲洗车轮和车身的车辆坚决不准出工地。
    (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地现场管理,发现不符合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规定的情况,应立即发出监理意见,并向业主单位、建设、市容环卫、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
    (三)业主单位须在合同中明确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有关建筑垃圾排放与运输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督。
 
附件:1、< src="/UpLoadFolder/2008\08\27\doc.gif" border=0>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的通知.doc
   2、< src="/UpLoadFolder/2008\08\27\doc.gif" border=0>关于正式受理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证的函.doc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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