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发展专家委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市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建筑行业高级科技人员专长,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吸收高级科技人员参加专家委。为确保专家委的人员素质,根据协会章程及专家委简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成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其专家成员应涵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岩土工程、公路桥梁、水利水电以及行业管理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 凡热心协会专家委工作、作风正派、职业道德良好,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工程技术人员(含设计、施工、教学、科研、管理、中介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专家委(年龄、名额不受限制):
1、具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考核评审获得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并承担过相应资格最高的项目或专业负责人。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工程技术人员。
4、具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考核评审获得工程师、非公有制系列评定的高级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及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如岩土工程师、造价师、评估师等)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
1)科研项目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三名);
2)技术创新产品经技术鉴定投入市场使用的主要研究人员(前三名);
3)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科技先进工作者;
4)担任过重大工程项目[ 建筑二级、市政乙级、道路一级、桥梁(单垮30M、总长500M)、水利水电乙级以上(含)]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的;
5)在工程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单项工程能为国家节约投资百万元以上人员;
6)工程技术界公认的技术拔尖人员。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个人自荐,专家委员推荐、单位推荐等形式申请加入本专家委。申请人员应先填表申请,其申请材料应经专业组调查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专家委常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由专家委主任委员签批后予以确认。一经确认后的申请人即成为专家委的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发给专家委员证书。
第五条 批准加入专家委的委员应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家委简章的各项规定,在协会及专家委领导下开展专家委组织的各种技术活动。
第六条 专家委员在技术活动中,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所创新。并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取信于民。
第七条 专家委员在技术活动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协会章程及专家委简章规定的,经劝阻无效后,可由专家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并收回专家委员资格证书。
本暂行办法自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