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7:01:12

泉建建[2008] 7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号)转发给你们,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的管理制度、检测人员、检测能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测联网等条件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于08年5月1日前与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特别是建筑用砂的质量控制,严禁违规使用海砂。要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应与配合比通知单相对应。
使用方技术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市建设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附:闽建建[2008]4号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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