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建设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7:00:57

泉建建【2008】1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08]10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组织机构
  1、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的建设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2、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了以分管质量安全的局领导为组长,质量安全科、建筑业、装饰装修科、法制科、质量安全监督站、装饰装修监督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质量安全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二、排查对象、方式及工作机制
  1、排查对象: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2、排查方式:做到“六个结合”:(1)坚持企业自查自改与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结合;(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设行业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3)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4)坚持与设备、设施改造更新结合,加大隐患突出的老化危旧设施的改造力度,落实投入,从源头上提高安全水平;(5)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结合,提高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6)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发生事故。
  3、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机制”;(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2)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各单位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实施整改,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3)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一些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将实行挂牌督办。所有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市建设局将适时对各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开展督查与巡查。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主要检查:(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情况。治理重点:(1)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2)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重点时段实施:
  1、第一时段(2008年2月至4月):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部署和落实工作,并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着手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2、第二时段(2008年5月至9月):要围绕汛期和“奥运会”“全国农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多发频发的特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应对措施,严防发生事故灾难。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通过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
  3、第三时段(2008年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要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 “农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明确工作部门及责任,及时将工作方案和要求传达到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和引导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
  (三)完善制度,务求长效。在督促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消除当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筑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四)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在每季度未(30日前)按时向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分四个季度,即:第一季度报1-3月累计数,第二季度报1-6月累计数,第三季度报1-9月累计数,第四季度报1-12月累计数。
  信息统计的范围是:统计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是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作业,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打击非法施工情况”是指对在建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的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度情况,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