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建[2006]9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局(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主体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本市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141号)及省建设厅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检测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不断提高质量检测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在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质量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质量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五、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检测收费标准,收取或支付检测费用。质量检测机构或质量检测委托方均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质量检测价格。
六、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在2007年4月1日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质量监督机构、中心市区质量检测机构应实现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在2007年6月1日前,中心市区以外质量监督机构应完成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计算机联网监控。
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并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八、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质量检测试样的提供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的见证样品。
九、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有变动或更改的,应附有书面证明,并经该检测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章。
十、质量检测单位或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一、本市各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合格证书。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及三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
十二、自2007年4月1日起,全市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质量监督机构内设试验室)应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桩基静载试验应采用自动加荷装置,逐步淘汰用砂袋堆载。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试验室采用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
十三、各质量检测机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场见证。
十四、各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统一格式应由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各质量检测机构应将当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的报告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的有关程序执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该网络数据库。
十五、在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年度复查时,对于未采用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和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质量检测机构年度资质复查建议结论为不合格。新设立的质量检测机构如未采用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其资质申请。
十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质量检测机构或施工企业试验室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以促使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定期开展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资料是否按年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6、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7、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八、质量检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检测机构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或虚假的检测结论的;
十九、因检测机构出具错误的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机构应当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府办、人大城建委、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各质量检测机构,市政府许副市长、洪调研员。
泉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1日印发